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性道路运输机动车准驾证管理规定(1999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性道路运输机动车准驾证管理规定(1999年) 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道路运政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