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1981年) 第四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1981年) 第四章 第四章 违反经济合同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过错,造成经济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的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第三十三条 由于上级领导机关或业务主管机关的过错,造成经济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上级领导机关或业务主管机关应承担违约责任。应先由违约方按规定向对方偿付违约金或赔偿…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经济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部分履行经济合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违反经济合同时,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如果由于违约已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进行赔偿,补偿违约金不足的部分。对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继续履行… 第三十六条 违约金、赔偿金,企业应从企业基金、利润留成或盈亏包干分成中开支,不得计入成本;行政、事业单位应从预算包干的节余经费中开支。 第三十七条 违约金、赔偿金应在明确责任后十天内偿付,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用扣发货物或扣付货款来充抵。 第三十八条 违反购销合同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加工承揽合同的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货物运输合同的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供用电合同的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仓储保管合同的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财产租赁合同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借款合同的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财产保险合同的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科技协作合同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