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1981年) 第四章 违反经济合同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1981年) 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违反经济合同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过错,造成经济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的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对由于失职、渎职或其它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事故或严重损失的直接责任者个人,应追究经济、行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第四章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