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1981年) 第四章 违反经济合同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1981年) 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违反经济合同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由于上级领导机关或业务主管机关的过错,造成经济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上级领导机关或业务主管机关应承担违约责任。应先由违约方按规定向对方偿付违约金或赔偿金,再由应负责任的上级领导机关或业务主管机关负责处理。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