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1981年) 第四章 违反经济合同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1981年) 第四十五条 第四章 违反经济合同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借款合同的责任 贷款方的责任: 人民银行、专业银行、信用合作社,未按合同规定及时贷款,应偿付违约金。 借款方的责任: 借款方不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应按有关规定加付利息;贷款方有权提前收回一部或全部贷款。 第四十四条 目录 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