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1981年) 第四章 违反经济合同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1981年) 第三十六条 第四章 违反经济合同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约金、赔偿金,企业应从企业基金、利润留成或盈亏包干分成中开支,不得计入成本;行政、事业单位应从预算包干的节余经费中开支。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