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1981年) 第四章 违反经济合同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1981年) 第三十五条 第四章 违反经济合同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违反经济合同时,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如果由于违约已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进行赔偿,补偿违约金不足的部分。对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继续履行。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