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1981年)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三条 违反仓储保管合同的责任
保管方的责任:
货物在储存期间,由于保管不善而发生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负责赔偿损失。如属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或超过有效储存期而造成货物损坏、变质的,不负赔偿责任。
对危险物品和易腐货物,不按规定操作或妥善保管,造成毁损的,负责赔偿损失。
由于保管方的责任,造成退仓或不能入库时,应按合同规定赔偿存货方运费和支付违约金。
由保管方负责发运的货物,不能按期发货,赔偿存货方逾期交货的损失;错发到货地点,除按合同规定无偿运到规定的到货地点外,并赔偿存货方因此而造成的实际损失。
存货方的责任:
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和易腐物品,必须在合同中注明,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否则造成货物毁损或人身伤亡,承担赔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超议定储存量储存或逾期不提时,除交纳保管费外,还应偿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