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1981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违反购销合同的责任
供方的责任:
产品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和包装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或未按合同规定日期交货,应偿付违约金、赔偿金。
产品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单位(人),除按合同规定负责运到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单位(人)外,并承担因此而多支付的运杂费;如果造成逾期交货,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需方的责任:
中途退货应偿付违约金、赔偿金。
未按合同规定日期付款或提货,应偿付违约金。
错填或临时变更到货地点,承担由此而多支出的费用。
供方的责任:
产品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和包装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或未按合同规定日期交货,应偿付违约金、赔偿金。
产品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单位(人),除按合同规定负责运到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单位(人)外,并承担因此而多支付的运杂费;如果造成逾期交货,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需方的责任:
中途退货应偿付违约金、赔偿金。
未按合同规定日期付款或提货,应偿付违约金。
错填或临时变更到货地点,承担由此而多支出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