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1996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1996年) 第五十四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 目录 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