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1996年) 第三章 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1996年) 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 第二十五条 矿山企业对地面、井下产生粉尘的作业,应当采取综合防尘措施,控制粉尘危害。 井下风动凿岩,禁止干打眼。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