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1996年) 第三章 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1996年) 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 第二十三条 开采放射性矿物的矿井,必须采取下列措施,减少氧气析出量: 及时封闭采空区和已经报废或者暂时不用的井巷; 用留矿法作业的采场采用下行通风; 严格管理井下污水。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