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1996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开采放射性矿物的矿井,必须采取下列措施,减少氧气析出量:

及时封闭采空区和已经报废或者暂时不用的井巷;

用留矿法作业的采场采用下行通风;

严格管理井下污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