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1996年) 第三章 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1996年) 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 第二十二条 井下风量、风质、风速和作业环境的气候,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的规定。 采掘工作面进风风流中,按照体积计算,氧气不得低于20%,二氧化碳不得超过0.5%。 井下作业地点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28℃;超过时,应当采取降温或者其他防护措施。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