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1996年) 第三章 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1996年) 第十九条 第三章 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 第十九条 在下列条件下从事矿山开采,应当编制专门设计文件,并报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 有瓦斯突出的; 有冲击地压的; 在需要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铁路下面开采的; 在水体下面开采的; 在地温异常或者有热水涌出的地区开采的。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