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1996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有自然发火可能性的矿井,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及时清出采场浮矿和其他可燃物质,回采结束后及时封闭采空区;

采取防火灌浆或者其他有效的预防自然发火的措施;

定期检查井巷和采区封闭情况,测定可能自然发火地点的温度和风量;定期检测火区内的温度、气压和空气成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