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1996年) 第七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1996年) 第七章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依照《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依照《矿山安全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幅度为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 第五十五条 当事人收到罚款通知书后,应当在15日内到指定的金融机构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自逾期之日起每日加收3‰的滞纳金。 第五十六条 矿山企业主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矿山事故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目录 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