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1996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1996年) 第五十五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当事人收到罚款通知书后,应当在15日内到指定的金融机构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自逾期之日起每日加收3‰的滞纳金。 第五十四条 目录 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