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1996年) 第三章 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1996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 第十七条 井下采掘作业,必须按照作业规程的规定管理顶帮。采掘作业通过地质破碎带或者其他顶帮破碎地点时,应当加强支护。 露天采剥作业,应当按照设计规定,控制采剥工作面的阶段高度、宽度、边坡角和最终边坡角。采剥作业和排土作业,不得对深部或者邻近井巷造成危害。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