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2000年) 第三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2000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军官的考核和职务任免 第十一条 各级首长和政治机关应当按照分工对所属军官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 军官职务的任免权限: 第十三条 在执行作战、抢险救灾等紧急任务时,上级首长有权暂时免去违抗命令、不履行职责或者不称职的所属军官的职务,并可以临时指派其他军人代理;因其他原因,军官职务出现空缺时… 第十四条 作战部队的军事、政治、后勤、装备军官平时任职的最高年龄分别为: 第十五条 作战部队以外单位的副团职以下军官和大军区级职务军官,任职的最高年龄依照本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应规定执行;正团职军官,任职的最高年龄为五十岁;师级职务军官,任职的… 第十六条 专业技术军官平时任职的最高年龄分别为: 第十七条 担任排、连、营、团、师(旅)、军级主官职务的军官,平时任职的最低年限分别为三年。 第十八条 机关和院校的股长、科长、处长、局长、部长及相当领导职务的军官,任职的最低年限参照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专业技术军官平时任职的最低年限,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军官任职满最低年限后,才能根据编制缺额和本人德才条件逐职晋升。 第二十一条 军官晋升职务,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任职经历、文化程度、院校培训等资格。具体条件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第二十二条 军官职务应当按照编制员额和编制职务等级任命。 第二十三条 军官经考核不称职的,应当调任下级职务或者改做其他工作,并按照新任职务确定待遇。 第二十四条 担任师、军、大军区级职务的军官,正职和副职平时任职的最高年限分别为十年。任职满最高年限的,应当免去现任职务。 第二十五条 根据国防建设的需要,军队可以向非军事部门派遣军官,执行军队交付的任务。 第二十六条 军官可以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改任文职干部。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