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2000年) 第三章 军官的考核和职务任免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2000年) 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军官的考核和职务任免 第二十五条 根据国防建设的需要,军队可以向非军事部门派遣军官,执行军队交付的任务。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