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2000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作战部队的军事、政治、后勤、装备军官平时任职的最高年龄分别为:

担任排级职务的,三十岁;

担任连级职务的,三十五岁;

担任营级职务的,四十岁;

担任团级职务的,四十五岁;

担任师级职务的,五十岁;

担任军级职务的,五十五岁;

担任大军区级职务的,副职六十三岁,正职六十五岁。

在舰艇上服役的营级和团级职务军官,任职的最高年龄分别为四十五岁和五十岁;从事飞行的团级职务军官,任职的最高年龄为五十岁。

作战部队的师级和军级职务军官,少数工作需要的,按照任免权限经过批准,任职的最高年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师级和正军职军官延长的年龄最多不得超过五岁,副军职军官延长的年龄最多不得超过三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