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2000年) 第三章 军官的考核和职务任免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2000年) 第二十条 第三章 军官的考核和职务任免 第二十条 军官任职满最低年限后,才能根据编制缺额和本人德才条件逐职晋升。 军官德才优秀、实绩显著、工作需要的,可以提前晋升;特别优秀的,可以越职晋升。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