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2000年) 第三章 军官的考核和职务任免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2000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军官的考核和职务任免 第十七条 担任排、连、营、团、师(旅)、军级主官职务的军官,平时任职的最低年限分别为三年。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