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年) 第三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简称澳门居民,包括永久性居民和非永久性居民。 第二十五条 澳门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因国籍、血统、种族、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思想信仰、文化程度、经济状况或社会条件而受到歧视。 第二十六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二十七条 澳门居民享有言论、新闻、出版的自由,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组织和参加工会、罢工的权利和自由。 第二十八条 澳门居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第二十九条 澳门居民除其行为依照当时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和应受惩处外,不受刑罚处罚。 第三十条 澳门居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居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三十一条 澳门居民的住宅和其他房屋不受侵犯。禁止任意或非法搜查、侵入居民的住宅和其他房屋。 第三十二条 澳门居民的通讯自由和通讯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公共安全和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有关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对通讯进行检查外,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居民的通讯自由… 第三十三条 澳门居民有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境内迁徙的自由,有移居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自由。澳门居民有旅行和出入境的自由,有依照法律取得各种旅行证件的权利。有效旅行证件持有人,除非受… 第三十四条 澳门居民有信仰的自由。 第三十五条 澳门居民有选择职业和工作的自由。 第三十六条 澳门居民有权诉诸法律,向法院提起诉讼,得到律师的帮助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及获得司法补救。 第三十七条 澳门居民有从事教育、学术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第三十八条 澳门居民的婚姻自由、成立家庭和自愿生育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三十九条 澳门居民有依法享受社会福利的权利。劳工的福利待遇和退休保障受法律保护。 第四十条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和国际劳工公约适用于澳门的有关规定继续有效,通过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予以实施。 第四十一条 澳门居民享有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保障的其他权利和自由。 第四十二条 在澳门的葡萄牙后裔居民的利益依法受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保护,他们的习俗和文化传统应受尊重。 第四十三条 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境内的澳门居民以外的其他人,依法享有本章规定的澳门居民的权利和自由。 第四十四条 澳门居民和在澳门的其他人有遵守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行的法律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