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年) 第三章 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年) 第二十九条 第三章 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九条 澳门居民除其行为依照当时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和应受惩处外,不受刑罚处罚。 澳门居民在被指控犯罪时,享有尽早接受法院审判的权利,在法院判罪之前均假定无罪。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