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年) 第三章 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年) 第三十条 第三章 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条 澳门居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居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澳门居民享有个人的名誉权、私人生活和家庭生活的隐私权。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