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年) 第三章 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章 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 澳门居民有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境内迁徙的自由,有移居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自由。澳门居民有旅行和出入境的自由,有依照法律取得各种旅行证件的权利。有效旅行证件持有人,除非受到法律制止,可自由离开澳门特别行政区,无需特别批准。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