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25年) 第四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25年) 第四章 第四章 渔业资源保护 第四十条 国家加强重要渔业水域保护。海洋重要渔业水域由国务院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征求国务院交通运输、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意见后划定并公布;其他重要渔业水域由省、自治区、直… 第四十一条 国家保护水产种质资源及其生存环境,并在具有较高经济价值和遗传育种价值的水产种质资源的主要生长繁育区域建立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第四十二条 国家加强对水产种质资源的调查、收集、整理、鉴定、登记、保存,建立水产种质资源库。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应当因地制宜采取增殖放流、建设海洋牧场、投放人工鱼礁、种植海藻场或者海草床等措施,增殖渔业资源,修复渔业水域生态环境。 第四十四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根据渔业资源状况、水生生物繁殖生长规律以及重点水生生物物种、水产种质资源保护等方面的需要,科学论证、设立并公布禁渔区、禁渔期,明… 第四十五条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携带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装置、器具等进入渔业水域。 第四十六条 禁止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或者禁捕的怀卵亲本;捕捞作业时误捕的,应当及时放生;因科学研究、养殖、捕捞过坝、增殖放流或者其他特殊需要确需捕捞的,应当经省… 第四十七条 在重要渔业水域开展建闸、筑坝、航道建设、港口建设等工程建设,其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包括对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影响的内容;涉及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应当… 第四十八条 对用于渔业并兼有调蓄、灌溉等功能的水体,水行政、渔业渔政等部门应当确定渔业资源保护和渔业生产所需的最低水位线。 第四十九条 禁止围湖造田。重要的水产苗种基地和养殖场所不得围垦。 第五十条 进行水下爆破、勘探、采砂、施工等作业,对渔业资源有严重影响的,作业单位应当事先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协商,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对渔业资源的损害… 第五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和改善渔业水域生态环境,防治污染。 第五十二条 国家对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防止其灭绝。禁止捕杀、伤害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需要确需捕捞的,依…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