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25年)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 国家加强对水产种质资源的调查、收集、整理、鉴定、登记、保存,建立水产种质资源库。
国家对水产种质资源享有主权。利用我国水产种质资源开展国际科学研究合作,应当依法取得批准,保证中方单位及其研究人员全过程、实质性地参与研究,依法分享相关权益。
水产种质资源的进口、出口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审批。对首次进口的水产种质资源,国务院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进行生物安全风险评估,有效防范和化解生物安全风险。
国务院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