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25年)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应当因地制宜采取增殖放流、建设海洋牧场、投放人工鱼礁、种植海藻场或者海草床等措施,增殖渔业资源,修复渔业水域生态环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可以向受益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的征收、使用,按照国务院财政、发展改革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可以向受益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的征收、使用,按照国务院财政、发展改革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