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25年)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七条 在重要渔业水域开展建闸、筑坝、航道建设、港口建设等工程建设,其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包括对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影响的内容;涉及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应当就其对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影响编制专题论证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查相关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求同级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意见。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经批准的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建造过鱼设施或者采取其他渔业资源保护措施。相关渔业资源保护设施应当与工程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