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渔业船员发证规定(2006年) 第三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渔业船员发证规定(2006年) 第三章 第三章 考试与发证 第十八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考试: 第十九条 申请适任证书考试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二十条 申请适任证书考试的,应当具备下列船员海上资历: 第二十一条 申请适任证书考试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第二十二条 省级渔港监督机构应当对审查合格的申请者及时签发准考证。申请者凭准考证按指定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第二十三条 初级驾驶员考试科目包括航海学、船艺、船舶避碰、航海气象、职务与法规、航海仪器、渔船与捕捞基础、航海英语。有限航区初级驾驶员可以免试航海英语和航海学中的天文航海内… 第二十四条 初级轮机员考试科目包括船舶动力装置、船舶辅机、轮机管理和造船大意、船舶电器、轮机基础知识、轮机英语。有限航区初级轮机员可以免试轮机英语,渔业辅助船初级轮机员应当… 第二十五条 三等电机员考试科目包括电工原理与电子技术基础、船舶电站及其自动化装置、船舶电力拖动自动控制、船舶电机、船舶电气管理与工艺、船电英语。 第二十六条 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无线电操作员考试科目包括通信业务、通信设备、通信英语、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模拟操作。 第二十七条 申请200总吨以上渔业船舶驾驶人员、主机总功率250千瓦以上渔业船舶轮机人员、电机员、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无线电操作员适任证书的考试试题从全国统一题库抽取。考… 第二十八条 考试科目试卷满分均为100分。船舶避碰80分以上合格,其余科目60分以上合格。考试成绩24个月内有效。 第二十九条 渔港监督机构应当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考试合格者签发适任证书。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