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渔业船员发证规定(2006年) 第三章 考试与发证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渔业船员发证规定(2006年) 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考试与发证 第二十二条 省级渔港监督机构应当对审查合格的申请者及时签发准考证。申请者凭准考证按指定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