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渔业船员发证规定(2006年) 第三章 考试与发证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渔业船员发证规定(2006年) 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考试与发证 第二十八条 考试科目试卷满分均为100分。船舶避碰80分以上合格,其余科目60分以上合格。考试成绩24个月内有效。 考试科目部分不合格的,可在考试结束后3个月内参加由渔港监督机构组织的补考。考试科目全部不合格的,不得补考,可申请重新考试。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