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渔业船员发证规定(2006年) 第三章 考试与发证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渔业船员发证规定(2006年) 第二十九条 第三章 考试与发证 第二十九条 渔港监督机构应当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考试合格者签发适任证书。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