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渔业船员发证规定(2006年) 第四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渔业船员发证规定(2006年) 第四章 第四章 考核与发证 第三十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考核: 第三十一条 申请适任证书考核的,应当具备下列船员海上资历: 第三十二条 申请同一航区、相同证书等级、高一级职务(不含船长、轮机长和电机员)适任证书考核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第三十三条 退役军人申请职务船员适任证书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第三十四条 省级渔港监督机构应当自申请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完成考核审查。对考核合格者,签发相应的适任证书。 第三十五条 院校驾驶、海洋捕捞、轮机、电机及无线电专业的毕业生申请适任证书的,由所在学校按本规定统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第三十六条 院校驾驶、海洋捕捞、轮机、电机及无线电专业的毕业生申请200总吨以上渔业船舶驾驶人员、主机总功率250千瓦以上渔业船舶轮机人员、电机员、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无…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