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渔业船员发证规定(2006年) 第二章 职务船员配备标准与适任证书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渔业船员发证规定(2006年) 第十七条 第二章 职务船员配备标准与适任证书 第十七条 适任证书有效期为5年。证书有效期满,持证人需要继续从事相应工作的,应当向渔港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审证手续。 第十六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