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渔业船员发证规定(2006年) 第二章 职务船员配备标准与适任证书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渔业船员发证规定(2006年) 第十六条 第二章 职务船员配备标准与适任证书 第十六条 200总吨以下渔业船舶的驾驶人员、主机总功率250千瓦以下渔业船舶的轮机人员和无线电话务员适任证书考试、考核条件和申请材料,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情况,依照本规定确定,但不得增设条件和增加申请材料项目。考试、考核条件和申请材料确定后,应当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