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渔业船员发证规定(2006年) 第二章 职务船员配备标准与适任证书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渔业船员发证规定(2006年) 第十五条 第二章 职务船员配备标准与适任证书 第十五条 申请200总吨以上渔业船舶驾驶人员、主机总功率250千瓦以上渔业船舶轮机人员、电机员、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无线电操作员适任证书的,应当向所在地省级渔港监督机构提出考试、考核申请。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