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渔业船员发证规定(2006年) 第三章 考试与发证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渔业船员发证规定(2006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考试与发证 第十八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考试: 申请船长或轮机长适任证书的; 申请各航区、各等级初级职务和无线电人员适任证书的; 申请适任证书航区扩大的; 申请适任证书等级提高的。 第三章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