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2025年) 第二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2025年) 第二章 第二章 注册条件与程序 第六条 海关总署根据对食品的原料来源、生产加工工艺、食品安全历史数据、消费人群、食用方式等因素的分析,结合国际惯例确定需官方推荐注册的进口食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对外… 第七条 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条件: 第八条 列入目录食品的境外生产企业,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应当对企业进行审核检查,对符合注册要求的出具审核检查报告和推荐函。 第九条 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应当自行或者委托代理人向海关总署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第十条 企业注册申请信息内容应当包括企业名称、所在国家(地区)、生产场所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联系方式、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批准的注册编号、申请注册食品种类等信… 第十一条 注册申请材料应当使用中文或者英文。 第十二条 海关总署根据进口食品安全风险水平,自行或者委托有关机构,通过书面检查、视频检查、现场检查等形式及其组合,对申请注册的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实施评估审查。 第十三条 海关总署根据评估审查情况,对符合要求的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予以注册并给予在华注册编号,书面通知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对不符合要求的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不予注册,… 第十四条 已获得注册的企业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时,应当在食品包装上标注在华注册编号或者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批准的注册编号。 第十五条 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 第十六条 海关总署统一公布获得注册的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名单。 第十七条 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所在国家(地区)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获得海关总署认可,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海关总署可以与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书面约定对其企业采取清单注册… 第十八条 采取清单注册方式的,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应当向海关总署提交以下材料: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