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2025年) 第九条

第九条 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应当自行或者委托代理人向海关总署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企业注册申请信息;

企业身份证明文件,如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颁发的营业执照或者出具的证明等;

企业承诺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声明。

列入目录食品的境外生产企业还应当提交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出具的审核检查报告和推荐函。

必要时,海关总署可以要求企业提供食品安全卫生和防护体系、生产类型、生产能力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