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2025年) 第五条

第五条 海关总署按照风险管理原则,根据对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所在国家(地区)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食品安全状况的评估审查情况,结合相关食品风险水平,对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实施分类管理,确定相应的注册方式、申请材料、评审程序以及其他注册管理要求。

经风险评估或者有证据表明进口食品安全风险发生变化的,海关总署可以对相应注册管理要求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