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2025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采取清单注册方式的,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应当向海关总署提交以下材料:

推荐在华注册的食品生产企业清单;

本规定第十条所列的申请信息;

所推荐企业符合本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声明;

承诺持续履行双边合作文件约定责任的声明。

海关总署经审查,对符合要求的清单内企业予以注册并给予在华注册编号,对不符合要求的清单内企业不予注册,并书面通知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