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2025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所在国家(地区)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获得海关总署认可,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海关总署可以与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书面约定对其企业采取清单注册方式:
已与海关总署签署进出口食品安全合作协议的;
已与中国签署包括食品安全合作内容的协议、备忘录、联合声明等合作文件的;
海关总署经过风险评估认为可以采取清单注册方式的其他情形。
已与海关总署签署进出口食品安全合作协议的;
已与中国签署包括食品安全合作内容的协议、备忘录、联合声明等合作文件的;
海关总署经过风险评估认为可以采取清单注册方式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