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2026年) 第五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2026年) 第五章 第五章 企业失信信息公示与修复 第三十三条 海关根据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求,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企业失信信息。 第三十四条 企业失信信息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类。 第三十五条 海关对轻微失信信息不予公示,对一般失信信息的公示期为一年,对严重失信信息的公示期为三年。公示期限起算时间按照海关总署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企业纠正违法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并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海关申请失信信息修复: 第三十七条 企业申请失信信息修复的,应当按照海关规定提交以下材料: 第三十八条 海关应当自收到失信信息修复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不符合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九条 海关在作出准予失信信息修复决定后,应当停止公示相关失信信息;不予修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失信信息修复不予受理决定、不予修复决定存在异议的,可以… 第四十条 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修复的,海关不予失信信息修复。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