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2026年) 第五章 企业失信信息公示与修复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2026年) 第三十八条 第五章 企业失信信息公示与修复 第三十八条 海关应当自收到失信信息修复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不符合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海关应当自受理失信信息修复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修复决定;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