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2026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企业申请失信信息修复的,应当按照海关规定提交以下材料:

纠正违法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证明材料;

信用承诺书;

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