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2026年) 第五章 企业失信信息公示与修复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2026年) 第三十七条 第五章 企业失信信息公示与修复 第三十七条 企业申请失信信息修复的,应当按照海关规定提交以下材料: 纠正违法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证明材料; 信用承诺书; 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