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2026年) 第五章 企业失信信息公示与修复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2026年) 第三十六条 第五章 企业失信信息公示与修复 第三十六条 企业纠正违法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并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海关申请失信信息修复: 一般失信信息公示满三个月或者严重失信信息公示满一年; 作出信用承诺; 法律、行政法规、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