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2026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海关对轻微失信信息不予公示,对一般失信信息的公示期为一年,对严重失信信息的公示期为三年。公示期限起算时间按照海关总署规定执行。

企业失信信息公示期满后,海关停止公示。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